年11月,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,将《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》的名称修改为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起草了《办法》的征求意见稿。
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(目的依据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食品安全法》)及其实施条例,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定义范围)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,是指具有传统食用习惯,且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(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及相关中药材标准)中的动物和植物可使用部分(包括食品原料、香辛料和调味品)。
第三条(管理部门)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)负责制定修订并公布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
第四条(制定原则)制定《目录》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,坚持科学合理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
第五条(鼓励原则)国家鼓励科研机构、社会团体及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*策前提下,开展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安全性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。
第六条(列入原则)列入《目录》的物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;
(二)在中医药典藉中有食用记载,未发现*性记录;
(三)具有传统食用习惯,正常食用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、亚急性、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,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;
(四)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;
(五)已经列入国家中药材标准。
第七条(不列入原则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质不列入《目录》
(一)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和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的野生动、植物品种;
(二)中药材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良反应的;
(三)违背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不符合饮食传统要求的;
(四)其他不应列入的情形。
第八条(修订周期)《目录》实施动态管理,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展适时增加或删减。
第九条(修订依据)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下列情况对《目录》进行修订:
(一)国家中药材标准修订情况;
(二)对列入《目录》中物质的再评估情况;
(三)发现有不良反应案例信息和文献报道;
(四)食品安全监管情况。
第十条(修订程序)《目录》修订程序:
(一)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对《目录》进行安全性评估,提出具体修订意见。
(二)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在《目录》评估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相关意见与建议作为《目录》安全性评估的参考依据。
第十一条(物质信息)《目录》中的物质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:中文名、拉丁学名、所属科名、使用部分。必要时,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。
第十二条(生产企业责任)使用《目录》中的物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,应当保障所生产经营食品的食用安全性。发现《目录》中物质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,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省级卫生计生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。
第十三条(再评估)列入《目录》的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再评估:
(一)有证据表明《目录》中的物质可能存在安全性问题的;
(二)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认识的提高,对《目录》中的物质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;
经再评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,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,并从《目录》中删除。
第十四条(与新食品原料衔接)利用《目录》以外的物质为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,应当按照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审查,符合要求的,作为新食品原料予以公布,并在《目录》修订时酌情纳入。
第十五条(与监管衔接)《目录》中的物质生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。
第十六条(排除情况)本办法不适用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。保健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。原卫生部年10月22日公布的《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附件:
备注: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》新增物质纳入依据:
一、人参。《原卫生部年第17号公告》批准人参(人工种植)为新资源食品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二、山银花。金银花列入年原卫生部公布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》,金银花来源为忍冬LonicerajaponicaThunb.、红腺忍冬LonicerahypoglaucaMiq.、山银花LoniceraconfuseDC.、毛花柱忍冬LoniceradasystylaRehd.,金银花和山银花在《中国药典》中二者未分开,遵循药典的处理方法;经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,山银花在南方种植时间悠久,在当地有食用历史,且无*副反应报道。
三、粉葛。《中国药典》(版)为甘葛藤葛根基源之一。
四、玫瑰花。《原卫生部年第3号公告》将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五、松花粉。《原卫生部年第17号公告》将松花粉作为新资源食品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六、布渣叶、夏枯草。《原卫生部年第3号公告》允许夏枯草、布渣叶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七、当归。美国联邦法典21CFR.10欧盟食品安全局(EFSA)将当归作为香辛料(每天食用3-15克的当归根或3-6克的根粉);日本将当归列入“源自植物或动物的天然香料名单”作为食品的香辛料使用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八、山奈、西红花、草果、姜*、荜茇。列入《香辛料和调味品标准》(GB/T.1-);《中国药典》记载;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《中国药典》记载一致。
年4月,卫健委发布关于征求将*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(国卫办食品函〔〕号),拟将*参、肉苁蓉、铁皮石斛、西洋参、*芪、灵芝、天麻、山茱萸、杜仲叶等9种物质按照食药物质管理。
相关技术解读材料
*参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桔梗科植物*参(Codonopsispilosula(Franch.)Nannf.)、素花*参(CodonopsispilosulaNannf.var.modesta(Nannf.)L.T.Shen)和川*参(CodonopsistangshenOliv.)的干燥根。*参在山西省、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煲汤、煮粥、蒸米饭、煮菜、火锅用料、泡酒、制作*参脯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肉苁蓉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肉苁蓉(荒漠)为列当科植物肉苁蓉(CistanchedeserticolaY.C.Ma)的带鳞叶肉质茎。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炖肉、炒菜、泡茶、泡酒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铁皮石斛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兰科植物铁皮石斛(DendrobiumofficinaleKimuraetMigo)的茎。铁皮石斛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即食、煲汤、做菜、榨汁、泡茶、泡酒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西洋参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五加科植物西洋参(PanaxquinquefoliumL.)的干燥根。西洋参在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切片泡水饮用、加工成细粉添入粥中食用、煲汤或直接烹制各种菜肴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*芪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豆科植物膜荚*芪(Astragalusmembranaceus(Fisch.)Bge)和蒙古*芪(Astragalusmembranaceus(Fisch.)Bge.var.mongholicus(Bge.)Hsiao)的干燥根。*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炖汤、炖肉、煮粥、蒸米饭、煮菜、加入火锅中直接食用,或用于泡酒、泡水、混合蜂蜜食用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灵芝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(Ganodermalucidum(Leyss.exFr.)Karst.)和紫芝(GanodermasinenseZhao,XuetZhang)的干燥子实体。灵芝在安徽省与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煲汤、泡茶、泡酒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天麻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兰科植物天麻(GastrodiaelataB1.)的块茎。天麻在贵州省和云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炖肉、炖鸡、素炒、加入火锅、天麻泡蜂蜜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山茱萸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(CornusofficinalisSieb.etZucc.)的成熟果肉。山茱萸在陕西省和河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,主要方法为煲汤、做菜或制作果酒、保健醋、果汁、蜜饯果脯、糕、果冻等;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,未见不良反应报道。
杜仲叶在《中国药典》(版)收载,为杜仲科植物杜仲(Eu